懷仁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懷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的通知
懷政發〔2022〕51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懷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因人事變動,經研究決定調整懷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成員名單如下:
主 任:王國文 市委副書記、市長
常務副主任:楊良貴 副市長
副 主 任:孫 肖 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姜世廣 市民政局局長
成 員:管利峰 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
王錦棟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張月慶 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張多朋 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指導中心主任
李建華 市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劉麗芳 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吳正榮 市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郭春林 市教育局局長
劉英明 市公安局政委
劉建文 市司法局局長
余治山 市財政局局長
李立新 市人社局局長
王 志 市住建局局長
趙建民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張啟榮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王鳳軍 市文旅局局長
陳海軍 市衛生健康和體育局局長
管 仲 市統計局局長
李建業 市醫療保障局局長
王 釗 市稅務局局長
韓永紅 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
王曉龍 團市委書記
吳云雁 市婦聯主席
劉天平 市殘聯理事長
張雁波 市關工委執行主任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姜世廣同志兼任。
附:懷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懷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懷仁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方案共五部分。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運行機制、強化制度建設、健全服務體系,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全過程各方面,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權益維護保障相融合,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以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等權利,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配置公共資源等方面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在處理未成年人事務中始終把未成年人權益和全面健康成長放在首位,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
——堅持系統謀劃統籌推進。加強全局謀劃、統籌布局、整體推進,有效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作用,著力補短板、強弱項,強化頂層設計、部門協作。堅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政治性、群眾性、時代性、協同性,積極推動各方力量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構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六位一體”的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
三、重點任務
(一)家庭保護
1.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2)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學習和醫療保健條件,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教育、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
增強其自我保護意識;
(4)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家務勞動、社會公益活動和健康的文體、社交活動;
(5)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其吸煙、飲酒、曠課、沉迷網絡等不良行為;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并及時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
3. 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下列行為:
(1)教唆、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2)體罰、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3)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或者允許、迫使未成年人與他人同居;
(4)允許、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5)允許、迫使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務工;
(6)放任、迫使未成年人夜不歸宿;
(7)其他不履行監護、撫養未成年人義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二)學校保護
4.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收本學區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申辯,并及時答復。
5. 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思想道德、傳統文化、法制以及科普教育,并將其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生理、心理發展特點,開展心理健康輔導、疏導,并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等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聘請校內外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教育。
6. 學校應當向未成年學生普及生活安全常識以及應對突發事件和不法侵害的知識,傳授幫助他人的正確方法,制定地震、火災、洪水、泥石流、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進行逃生和自救演練,提高其自我保護的能力。
7.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為未成年學生提供衛生保健服務。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患病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 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與醫療機構聯系或者送其到醫療機構就醫。
8.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時制止校園內的打架斗毆等行為,維護正常的校園教學、生活秩序。對校園內和校園周邊針對未成年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應當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9. 學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 無法處理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未成年學生撤離,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宿舍和食堂的安全、衛生管理。
10. 學校應當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有益其健康成長的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活動,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超負荷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活動。學校應當支持少先隊、共青團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有益于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11. 學校應當建設用于教學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引導、教育未成年學生正確選擇和使用網絡資源,并采取安全過濾措施,防止其接觸有害信息。
12. 學校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休息、文娛和體育活動的時間,不得以各種名義占用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集體補課。
13. 學校應當在學習、生活等方面幫助在校未成年學生中的孤兒、留守兒童、服刑人員子女、單親家庭子女以及殘疾學生。
14. 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學生家長的聯系制度,并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或者培訓。
15. 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在履行職責期間盡到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 ; 不得體罰、侮辱、恐嚇、歧視未成年學生。學校和教師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學生收取費用,不得索要、收受禮品和財物,不得以罰款方式處罰違紀的未成年學生。
16. 幼兒園、托兒所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護
17. 中、小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和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ヂ摼W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和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18. 煙酒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禁售標志、標明舉報電話。
19.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成年人的,應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身心健康。用人單位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實行單獨管理。禁止安排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20. 對未成年人進行DNA鑒定的,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避免對其心理健康造成傷害。
21.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2. 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輿論監督。
(四)網絡保護
23. 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規政策體系。出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完善配套政策,凈化未成年人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絡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絡權益,構建網絡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加強涉未成年人網課平臺和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規范管理,完善未成年人網課平臺備案管理制度。
24. 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指導監督網絡運營者有效履行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的平臺責任,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用戶協議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指導網絡運營者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提出的更正、刪除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的訴求,依法依規予以配合。嚴厲打擊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猥褻或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指導網絡運營者及時配合制止網絡欺凌行為并防止信息擴散。
25. 加強防止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工作。規范網絡游戲、網絡直播和網絡短視頻等服務,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過度消費等行為。嚴格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段、時長,規定時間內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未成年人提供游戲服務。嚴格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推進未成年學生在校專心學習。
(五)政府保護
26.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保障正在接受勞動教養、服刑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并根據需要設置特殊教育學校 ( 班 ),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未成年人,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27.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未成年人教育教學和校外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未成年人教育教學和校外活動場所。確因城鄉建設征用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場所的規模,先行規劃和建設,并配置相應的設施。
28.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需要維護、改造的,及時維修、改造 ; 維修、改造期間,應當妥善安置未成年學生。
29.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心理疾病的救助機制,保障其健康成長。
30.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支持、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產品的創作。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出版、發行市場的監督管理。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文化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
31. 教育部門應當維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益及其他有關權益,及時處理學校和教師侵害未成年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未成年學生品德、智力、體質全面發展的教育評價制度,督促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未成年學生的綜合素質。
32. 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生產、銷售未成年人食品、藥品、文具、玩具等產品,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和接送服務的監督管理。
3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進行就業、創業培訓,對正在接受勞動教養、服刑的未成年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
34. 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接到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訴、控告、舉報,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相關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不屬于本單位受理的事項,應當告知其有權受理的單位或者及時轉交有關單位。
(六)司法保護
35. 公安機關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狀況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預防、制止侵害未成年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在學校門前和周邊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設置未成年學生過往警示標志和車輛限速、禁鳴標志,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6.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未成年人教養機構、未成年犯管教機構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正在接受勞動教養、服刑的未成年人進行心理矯治和道德、法制、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為其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37、公安、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共同做好勞動教養期滿、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的幫教、落戶、就學、就業等工作。
四、部門職責
市民政局:牽頭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 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政策、制度,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2. 研究、擬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計劃、措施,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批準后實施;3. 聯系、協調成員單位開展工作,建立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有效銜接;4. 組織開展對成員單位的考核工作,提出獎懲方案,報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批準后實施;5. 組織、引導公眾參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工作;6. 在相關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請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7. 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范圍;8. 健全信息報送機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詳實完備、動態更新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臺賬;9.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10. 會同相關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11. 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發揮兜底作用,及時接收公安機關護送的棄嬰,家庭監護缺失、受監護侵害等困境兒童和暫時無人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12. 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為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
市委組織部:指導機構編制部門依托現有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明確相關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職責任務,強化服務職能,確保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正常運行。
市委宣傳部:指導、協調各新聞媒體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人和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輿論支持和輿論監督,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內容,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測評中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指標落實工作。指導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客觀審慎報道未成年人事件,廣泛宣傳報道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先進典型,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保護氛圍。及時處理新聞媒體違反規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行為。
市委網信辦:指導全市重點新聞網站、屬地主要商業網站通過微博、微信、客戶端開展形式多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專項宣傳活動,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建立未成年人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協調各大門戶網站和網絡媒體引導社會公眾理性看待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現象,客觀審慎報道未成年人事件,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保護氛圍。組織實施“網絡公益工程”,打造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網絡公益品牌項目。依法清理屬地網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營造綠色網絡生態。加強對網絡信息的監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網絡欺凌、侮辱或者接到相關投訴后,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立即向上級申請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市委政法委:將未成年人保護和留守兒童關愛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體系,積極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和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措施的落實,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市發改局:牽頭相關部門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深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將兒童事業發展和兒童醫療發展納入相關規劃,不斷提高全市兒童的服務保障能力。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大設施建設力度,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兒童福利機構、兒童服務場所和寄宿制學校等建設納入相關專項規劃,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基本公共服務范圍,積極申報社會福利體系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設施建設支持力度。
市教育局:1. 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做好學校重大安全事件的處置工作;2. 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規范學校和老師的行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3. 督促學校設立心理輔導室、建立家校溝通平臺、公布未成年人保護熱線電話、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4. 督促指導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平臺報告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侵害的案件;5. 協調解決被安置未成年人的臨時就讀學校;6. 及時處理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7. 指導中小學校開展控輟保學工作,對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其他各級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8. 深入實施困難家庭學生就學資助和教育幫扶政策;建立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的支持保障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義務教育保障、協調高中階段教育;9. 支持特殊教育學校、認定為普通幼兒園的特教辦學點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10. 督促中小學校對困境未成年人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加強教育關愛,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加強對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困境未成年人的能力。
市公安局:1. 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2. 及時受理強制報告主體報告的處于無人監護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帶離護送、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批評教育、立案偵查等工作,及時向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應急處置情況,配合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安全處境、監護情況等調查評估工作;3. 及時制止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對受侵害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及時采取保護措施,視情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醫療機構接受救助并進行傷情鑒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調查;4. 發現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對當事人予以勸誡、制止、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嚴厲懲處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犯罪,及時表揚和獎勵主動報告信息的群眾和社會組織。5. 監督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履行監護責任;6. 依法責令監護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與被侵害未成年人會面;7. 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兒童尋親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做好該類兒童戶籍登記工作;8. 依法查處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厲打擊操縱、脅迫、誘騙、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討、偷盜或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為手段的斂財,以及拐賣、猥褻、殘害、暴力懲罰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9. 加強對互聯網信息的監督檢查,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10. 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應急處置情況,配合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安全處境、監護情況等調查評估工作。11. 大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家屬落戶,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
市人民法院:1. 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及時受理并依法審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職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依法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2. 為處于無人監護或者遭受監護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確保困境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3. 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時,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員或者社會工作者進行家庭走訪、社會調查,可采取適當方式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陳述。4. 根據案件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5. 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依法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6. 依法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變更監護人的申請,及時變更或指定未成年人監護人。7. 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嚴厲懲處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犯罪,及時受理并依法辦理涉及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權益保護的案件,依法及時審理撤銷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以及變更、指定監護人的案件,探索建立失職父母強制親職教育制度,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
市人民檢察院:1. 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審查決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決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 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負責其中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3. 依法支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一審庭審公訴;4. 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和監管工作,監督人民法院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審查人民法院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判決提出抗訴;5. 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審前社會調查、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參與、不公開審查、附條件不起訴等各項特殊保護制度;6. 結合個案、類案,開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7. 依法追究失職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遺棄罪的,在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時,由人民檢察院起訴。
市司法局:1. 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2. 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指導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父母失蹤或下落不明的困境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3. 做好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關愛服務工作;4. 做好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幫扶工作;5. 指導各地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通過以案說法、社區普法、針對重點對象法治教育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引導未成年人監護人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6. 做好面向農村貧困地區的控輟保學相關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財政局: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經費納入年度專項預算。指導支持民政等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積極協助爭取中央、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引導社會資金支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落實財政、金融等優惠扶持政策,按規定落實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提供便利條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 落實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就業保護措施,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 符合就業困難條件、年滿16周歲的困境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員納入就業創業扶持政策;3. 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和工資待遇政策;4. 依法查處違規錄用未成人的單位和個人;5. 推動落實關于支持農民工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為有就業創業意愿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家庭勞動力推薦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信息以及用工崗位信息。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困境兒童家庭納入保障范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 加強生產、流通領域未成年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保障未成年人玩具、服裝、用具等產品質量安全。2. 加強對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保障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等安全。
市農業農村局:督促指導各地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三農”工作重要內容予以安排部署,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和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推動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托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廣泛開展各類實用技術培訓、咨詢、示范和推廣服務。穩步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切實保障外出務工農村勞動力土地承包權益。
市文化和旅游局:加強互聯上網服務場所、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等監管檢查,配合宣傳部門強化對音像制品、圖書、電子出版物和電影市場的綜合執法,凈化社會文化環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
市衛生健康和體育局:1. 負責做好未成年人特別是困境未成年人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按規定減免醫療費用;2. 在傳染性疾病爆發流行時,配合相關部門對未成年人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3. 負責0-3歲嬰幼兒保育機構的發展規劃和規范管理,做好0-3歲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與服務工作;4. 指導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開展強制報告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綜合服務平臺報告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侵害的案件。5. 指導醫療機構及時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傷害的未成年人,協助做好受侵害未成年人傷情鑒定、身心健康狀況評估等工作。6. 指導醫療機構做好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重病兒童醫療救治和殘疾兒童醫療康復工作,規范診療規程,合理控制用藥,提高救治康復水平。7. 指導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指導服務機構為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屬提供醫療保健、疾病預防控制和計劃生育服務。指導推動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下鄉活動,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屬掌握急救等基本衛生常識。
市統計局:根據國家統計方法制度,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婦女監測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市醫療保障局:統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各項政策落實工作,落實低保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個人參保繳費補貼政策,落實對符合條件重病兒童的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實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康復項目目錄,加強各項醫療保障制度與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將符合條件的孤兒等困境兒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將困境兒童納入特困人員進行醫療救助。
市稅務局: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未成年人保護服務機構、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落實減稅降費相關政策,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提供便利條件。
市總工會:通過開展金秋助學、職工子女提供假期托管、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民工特別是新時代農民工人文關懷,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困難、加強親情關愛。
團市委:1. 協助市民政局做好未保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2.幫助未成年人向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3. 注重對困境青少年群體的關愛幫扶,開展困境青少年關愛行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關注和幫扶監護、生活、學習、心理、行為等方面需求。4. 開展系列活動,突出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關愛,關愛各類困難家庭未成年人。5. 開展希望工程“圓夢行動”,助力貧困新入學大學生完成學業。6. 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人財產等權益。
市婦聯:1. 依托社區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2.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3. 開展助困助學活動,為困難家庭兒童提供生活支持;4. 指導基層婦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積極聯合民政部門,培育、扶植女性社會組織、志愿者參與社區兒童工作。
市殘聯:加快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的技術指導和綜合監管。依托殘聯綜合服務設施,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復服務。
市關工委:組織動員廣大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工作。推動農村留守兒童寄宿制教育及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公平教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工作要求
1.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依法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鄉鎮(街道)、村(社區)職責范圍。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平安建設考核重要內容,落實落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園創建中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要求。
2. 加大工作保障。加強未成年人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場所服務設施設備建設。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將未成年人關愛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提供專業服務。加強本級財政和上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支持。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
3. 充實工作力量。充實基層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力量,實現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一線有機構負責、有專人辦事、有經費保障。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承擔好需依法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收留、撫養等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及時辦理未成年人保護相關事務。加強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專業化建設,鼓勵其考取社會工作職業資格。加強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建設和審判專業化、隊伍職業化建設。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需要明確相應機構或者指定人員負責未成年人審判、檢察工作。指導基層公安派出所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根據實際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4. 深入宣傳引導。深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有關新聞媒體可設置專欄,要充分利用網站、新媒體、宣傳欄等平臺,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宣傳活動,貫徹落實《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良好氛圍。進一步規范新聞媒體對涉及未成年人相關熱點事件的宣傳報道,傳播社會正能量。
5. 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兼職相結合的未成年人權益督查專員,負責牽頭對各地各單位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惡性案件、重大事件進行跟蹤指導、掛牌督辦、限時整改。